各位记者朋友:
非常感谢大家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对中国社会福利和中国慈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。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最高政府奖,其目的是为了表彰在赈灾、扶老、助残、救孤、济困、助学、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、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、机构及项目,大力弘扬社会各界扶贫帮困、奉献爱心、回报社会的义举,彰显慈心为民、善举济世的慈善精神,激发全民向善的热情,并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。自2005年以来,中华慈善奖已举办四届,全国先后有近百家媒体、累计3000余万网民参与了评选投票活动。四届共授予479(家、个)个人、机构和项目 “中华慈善奖”。特别是2008年获奖者受到了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。
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的评选工作将继续围绕上述工作目标,对2009年度在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、机构和慈善项目进行评选并予以公开表彰。今天,我非常高兴在这里代表主办方向大家通报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安排:
一、评选表彰活动的安排
(一)表彰对象和名额
1、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的表彰对象和范围是: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,为在赈灾、扶老、助残、救孤、济困、助学、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、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、机构和项目。
2、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的奖项设置与前几年相同,分五个类别,即: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、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、最具爱心内资企业、最具爱心外资企业、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。
3、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表彰名额与往年有所不同。去年由于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州地震,为尽可能地弘扬全社会的慈善壮举,我们在2008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华慈善大会上表彰了336名个人、企业、机构和慈善项目为2008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。根据评选办公室的意见,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拟评选表彰25?30个个人、机构和慈善项目。
(二)、评选方案
1、评选组织机构
我们邀请各相关部委、人民团体、社会组织、专家学者、新闻媒体代表,组建2009年度“中华慈善奖”评选委员会。
2、推荐依据及标准
A、基本依据及标准:
(1)参评2009年最具爱心的捐赠个人。个人年度捐赠资金300万元以上。需提供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款物捐赠明细和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复印件。
(2)参评2009年最具爱心的内资和外资企业。企业或团体年度捐赠资金500万元以上。需提供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款物捐赠明细、捐赠票据或捐赠证书复印件,以及2009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作为评审中的一项软性指标。
(3)2009年最具爱心的行为楷模。长期以来利用自身收入捐赠或从事慈善服务,产生良好社会影响,事迹特别突出。需提供相关事迹证明材料。
(4)参评2009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。项目资金规模50万元以上,如社会影响特别好、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性和推广性项目,可不限定项目资金规模。需提供项目书、项目财务情况和项目评估材料(或相关方面的评价)。
B、权衡依据及标准:
为了加强“中华慈善奖”的权威性和专业性,今年还将从影响力、持续性、创新性、适应性、公信力等方面进行评审。
(1)影响力是候选者在2009年度通过自身的款物捐赠,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具有的示范作用;或通过慈善行为为丰富慈善事业的内容和活动方式发挥的示范作用。
(2)持续性是候选者通过自己的示范作用和影响,不仅带动某一领域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,而且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。
(3)创新性将重点考核候选者的事迹中是否有创新的内容存在,同时还要利于媒体传播、利于社会推广。
(4)适应性是候选者的慈善方式是否适合社会的发展、切实结合受助者实际情况,是否实现了慈善的核心理念,同时有利于填补空白领域、丰富公益项目。
(5)公信力是候选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。既包括个人和企业实实在在兑现捐赠承诺,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口碑良好;也包括慈善组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透明、公开,尊重受益人,实际效果贴近目标。
3、候选对象的产生
候选对象的产生采用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:
一是由中央有关部门、人民团体、解放军总政治部、全国性公益慈善机构及各地民政部门、地方性公益慈善组织推荐并报送材料。
二是由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推荐报名,包括电视台、电台、报纸、网络等推荐产生。
三是由有关企业、机构或个人自荐。
四是境外个人和团体通过侨办、中联办和相关团体、组织推荐或自荐。
(三)、评选流程
1、由评选办公室收集整理材料;
2、由评选办公室在审核、分析报送材料基础上,提出评估意见;
3、由评选办公室提出提名名单;
4、通过中国捐助网等指定网络,进行公示和评议;
5、评选委员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分组评议,候选对象可介绍情况(不便来京介绍的可派员和委托地方民政部门了解核实);
6、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,通报网络评议和评委投票结果,并由评选委员会提出本年度中华慈善奖拟表彰名单;
7、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定;
8、由民政部对拟表彰名单进行社会公示,征求社会大众意见;
9、公开进行表彰。 |